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之結算
甲方及乙方契約終止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
(一)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二)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由乙方自理,甲方毋須支付費用。甲方若願收購,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二、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
(一)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二)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由甲方收購。
4.工程未完成物的歸屬,第21條有寫,我覺得定義也算合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權
本契約工程所有乙方自備之裝修材料未固定前,在甲方尚未付清工程款前,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但該材料甲方已付款者,不在此限。
5.保固期是從「驗收」完成後算起,真的,也很不錯,算有良知的定法。
中央社/台北訊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首先,避免業者為空殼公司,明訂業者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如有違反,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其次,為避免業者於施工後漫天要價,本契約範本明訂工程範圍、內容及價款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增減。
第三點,明訂業者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應按日給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得由消費者於應支付給業者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點明訂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並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得請求給付相當比例的服務費用。
第五點規範消費者遇到業者未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或經雙方驗收發現瑕疵而拒不改善,除得要求限期完工或限期修繕,也可委託第三人修繕,費用自尚未撥付款項支應外,消費者還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由於契約範本一直不具法律強制力,契約範本雖完成或上路,消費者權益保障不盡然徹底。陳星宏說,消保處已規劃修消費者保護法,增訂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將罰款或要求完成改善的條款,草案預計今年底前送立法院提案;此外,有依範本訂契約時,一引發民事訴訟,法院採用率達9成,仍具保障效益。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則說,目前 6層樓以下、含6層樓的住宅屬於公共建築,依規定,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署方將研議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文件,要包含前述範本所含精神要點的契約,以強制落實範本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