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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仲介賣房子 |
房東:Kevin 發表時間:2010-02-01 |
專任的好處: 重賞之必有勇夫!除了房屋的問題可以找個專屬的人! 廣告上業務也會比較積極去動作增加房屋曝光! 房屋是空屋也有人專屬的人可以幫你顧房子!甚至連屋況他都要幫你顧! 雨天中的窗戶是否有關閉 屋內是否有破壞 清潔上的問題 重點是價錢上的窗口 才可以統一 不會因為多間出售導致 房屋的價值破壞! 專任的缺點: 屋主自行也不行出售!萬一剛剛好有買方須等契約時間到期方可成交! 只有交給一間仲介公司!萬一那間公司不重視你的房屋閒置了契約的時間!畢竟負擔是屋主再負擔~~ 一般約的優點: 可以多方面給予仲介賣 房屋曝光率可以快速成長! 買方會較多~~選擇性比較多! 一般約的缺點: 因仲介銷售的多 再買方的觀念都會想買便宜之下! 往往會發生 哪間仲介業者賣的便宜 就跟他買 屋況受損時 無法追詢問到哪間仲介業者所導致的!! 清潔上的問題無法追溯! 仲介居多 不用心曝光 增加新買方 {幾乎都是問舊有買方要不要} 因業務個人的努力 往往可能締造的是別人的成功!! 所以業務都會不用心~再多麼努力萬一不是我賣掉 不就白費了! P.S以上是大概的優缺點 當然還有!!只是重點的參考值給予你參考 不過還是建議 專任約會比較好!! 對賣方有利 不外乎價錢跟時間!!專任的價格窗口比較可以鎖定住! 時間上或許要看你接受的價格!想賣高一點時間上總需比較多QQ 屋主自售的困擾 1. 自行接聽來電詢問,每日可達數十通至 百通。 2. 自行帶客看屋,面對眾多真假買主,煩 不勝煩,無暇處理日常事務。 3. 買方資料缺乏或不曉得如何尋找買主。 4. 對自有房屋價格判斷較為主觀,80%以 上售價偏高1-2成,景氣不佳時,更乏 人問津,其所積壓資金及利息支出,損 失極大。反之,售價過低,雖然銷售極 快,仍然是損失。 5. 買賣雙方價格有差距,直接洽談不易談 攏,一不小心協調即破裂,雙方都喪失 良機。 6 促銷之廣告費用、人事及雜費自行負擔。 7. 較無專業談判技巧,遇到殺價或行家往 往無招架之力。 8. 資金如何節稅較不清楚。 9. 景氣風險不知如何避免。 10.買賣中契約陷阱不易發現。 11.較無專業促銷經驗,促銷效果不佳。 12.一般由買方付費請代書,賣方較為擔 心。 13.不動產交易是一件較專業的工作,自售 者常常程序弄錯,甚至權益受損,售屋 過程中,勞累也就罷了,就怕在任一環 節中,置身於陷阱而不自知! 交給仲介業者的好處 1. 代為接聽眾多電話,並加以過濾。 2. 仲介者帶看,幫屋主過濾出真正有誠意 之買主。 3. 累 4. 根據行情分析,建議最佳銷售價,使您 不需浪費太多時間,即可處理完「房積買主資料多,加速成交率。事」。 5. 買賣雙方價格有差距時,經過仲介者居 間協調較容易成交。 6. 促銷之廣告費用、人事及雜費由仲介負 擔。 7. 有專業談判經驗、議價能力及技巧,儘 量幫屋主賣到一個理想價。 8. 專業指導節稅,可省下一筆不必要的費 用。 9. 指導如何規避惡意之買方所帶來會發 生的風險。 10.規避買賣契約中的陷阱。 11.根據房子特色,擬定較專業之促銷策略。 12.專業代書為買賣雙方做交易流程及公司 安全保障。 13.估價→價格定值建議→促銷→ 協調→ 議價→銷售→過戶→貸款→交屋,一 貫作業、全程規劃及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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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宋小姐 發表時間:2010-02-01 |
找仲介幫忙賣房子我要注意什麼情況? 1.地緣近的,附近較熟悉,容易推銷。 2.簽任何約都得看清楚點。 3.委託時間別簽太久(3個月就很久囉) 4.開價過低的別報告(不然你會煩死)。 好像有分什麼專案和一般的委託,請問這是有什麼差別嗎? 1.一般委託:可以多家簽一般約,自己也可賣,管理員也可賣 2.專任委託:合約期內只可以專任一家仲介。但它會跑得較勤快。 |
2 樓住戶:過來人 發表時間:2010-12-30 |
對於委託仲介賣屋, 慎選好的仲介遠比選擇"知名"房仲公司來的有用!! 也建議如下: 1. 除非地點不佳, 或是急著賣屋; 建議不要輕易與仲介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合約", 因為專任約是有明訂罰則與違約金額,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肖仲介動輒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依據! (殊不知房仲買賣交易糾紛, 總是名列近幾年"消費糾紛"的前茅....而有許多類似的糾紛與案例, 網路上皆可查詢的到!!) 2. 若自認地點OK , 或是不急著賣屋, 則建議簽署"一般委託銷售合約"即可, 因為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雖然會有仲介業所謂"競價"的狀況, 但這也表示機會更多,而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單一仲介銷售, 喪失賣屋的主動權! 3. 無論是仲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或"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切記!! 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法定有三天的審閱期), 不要因為仲介的呼巄或是隨便帶過就馬上簽約, 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內容皆由仲介公司所制定, 想當然 其條文大多是刻意有利於仲介公司!!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 若是有任何疑問或不解之處, 一定要提出來, 甚至是要求在該合約的"其他事項"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明(並要求雙方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切記! 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與維護!! 4. 請注意!! 部份仲介業, 甚至是某些知名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裡, 會於"賣方權利義務"的項目中刻意加註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但這種限制已明顯與一般約的精神相違背,且自相矛盾的(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有所不同!! 若原先簽定一般約的仲介無法將房屋順利賣出, 使得屋主轉由其他仲介的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 則原先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 即便一般約並無明訂的罰則或違約金,但少數仲介仍會依此"騷擾", 甚至威脅上法院等 (這種狀況也常發生)!! 5. 內政部 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頒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內容 如下: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有 ”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 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由以上內政部版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可知, 對一般委託合約並無所謂的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這明顯是某些仲介公司刻意擴大解釋, 作為訂定有利於己的定型化契約; 賣方千萬要小心!! 建議賣方可事先下載內政部版本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更強烈建議可與仲介所提供的委託銷售合約做仔細比較, 將可發現絕大部分仲介公司所提供的合約書都會有額外或增加之條款, 且這些條款也大多是有利於仲介公司;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 屋主絕對有權要求予以修改或刪除 (所謂合約精神, 就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所簽署的契約, 絕非屋主必須完全遷就該定型化契約之條文內容), 若該仲介公司不同意修改或刪除, 那也就表示該公司只以自身利益為先, 若此, 也建議屋主可換家仲介公司囉. 切記, 過於信任仲介, 並不會為自己帶來幸運與福氣的!! 6. 部份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合約條文內容, 甚至訂定的與專任委託合約類似, 也有所謂的罰則與違約金額(若屋主自售之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問題), 所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 7. 若與仲介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為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可於合約內加註以下條文(雙方須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a. 本合約不受"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之限制! => 這是針對有此條文之仲介公司!! b. 若本案件由甲方(賣方)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產經紀業完成銷售, 乙方(仲介公司)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賣方)給付任何費用或"違約罰款"!! => 這點相當重要, 因為少數原先簽一般委託約的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作業費(如車馬費,人事費,廣告費等.....), 甚至是威脅,騷擾.... c. 在尚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之前, 甲方(賣方)有權更改賣屋銷售價格以及合約終止時間! => 這讓屋主可掌握賣屋主動權! 不用擔心會因加註以上條文而無法簽委賣約; 除非房屋賣相不佳, 否則以現今仲介競爭之激烈, 絕不會有人放著生意不作!(佣金動輒數十萬元!!); 善用仲介的相互競爭,從中取得對自己有利之條件, 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 |
3 樓住戶:高欣怡 發表時間:201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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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住戶:張小輝 發表時間:2013-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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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住戶:馬長仲 發表時間:2013-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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