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書】
要約書是消費者已有購屋之意願,透過仲介業者簽立「要約書」,要約書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購總價。
二、付款及其它條件。
三、確定正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限。
另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初有意提昇要約書之效力,使其視同簽定買賣契約。因此在修版之要約書範例中,將明訂罰則,買賣雙方若在簽立要約書後反悔,將必須賠償總價的3%罰款。
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公平會亦希望仲介業者自87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斡旋金】
房屋仲介公司之斡旋金是基於買方已有購屋意願,但對賣方價錢多有保留時,透過仲介公司支付一筆「斡旋金」以表達購屋的誠意,由仲介人員去和屋主議價,一旦屋主同意即簽收這筆款項成為部份的訂金,雖然法令上無此名目,卻是市場上行之已久的交易方式。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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